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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热点:检察官释法说理不当将追责——双鸭山

2019-10-14 17:15 双鸭山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shuangyashan.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并介绍《规定》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以及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称,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根据《规定》,以案释法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

在“检察官办案释法”部分,《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明确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

为增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八类对象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

《规定》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也作出归纳和补充。明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在释法方式方面,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

记者获悉,《规定》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时,未及时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怠于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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